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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治【5】股东提名人选参选本公司董事之机制
2012-04-02
2012年

 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

 

凯普松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本公司董事(「董事」)之机制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58条,若在呈交要求书当日,持有本公司实缴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带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之投票权)之股东(「要求人」),可向董事会(「董事会」)或本公司公司秘书提交书面要求(「要求书」),要求董事会就委任董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有关於该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名人选参选董事之要求书,连同获提名人士表示愿意参选之已签署通知,呈交本公司香港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3号华创大厦171702室)或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1712-1716室)。股东特别大会应於呈交要求书後两个月内举行。倘若董事会未能於呈交要求书後二十一日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要求人可以同样方式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要求人因董事会未能召开会议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应由本公司偿付予要求人。

 

此外,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8条,倘若就选举董事而举行股东大会,如果合资格出席并可於该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之本公司股东(获提名为董事者除外)欲在该股东大会上提名人选(退任董事除外)参选,则该股东可将其有意提名该名人士为董事之经签署书面通知(「书面通知」),连同获提名人士表示愿意参选之已签署通知,呈交本公司香港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3号华创大厦171702室)或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1712-1716室)。发出书面通知之最短期限应最少为七日,倘书面通知於指定进行该推选之股东大会通告发出後递交,则递交书面通知之期限应於指定进行该推选之股东大会通告发出後翌日开始计算,直至不迟於该股东大会举行之日前七日结束。

 

为让本公司知会本公司股东关於提名参选之动议,要求书及书面通知须注明获提名参选董事人士之全名,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该名人士之履历详情。

 

注:中英文版内容如有歧异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