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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管治【5】股東提名人選參選本公司董事之機制
2012-04-02
2012年

 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

 

凱普松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東提名人選參選本公司董事(「董事」)之機制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58條,若在呈交要求書當日,持有本公司實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之投票權)之股東(「要求人」),可向董事會(「董事會」)或本公司公司秘書提交書面要求(「要求書」),要求董事會就委任董事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有關於該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名人選參選董事之要求書,連同獲提名人士表示願意參選之已簽署通知,呈交本公司香港總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3號華創大廈171702室)或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1712-1716室)。股東特別大會應於呈交要求書後兩個月內舉行。倘若董事會未能於呈交要求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要求人可以同樣方式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惟要求人因董事會未能召開會議而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應由本公司償付予要求人。

 

此外,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88條,倘若就選舉董事而舉行股東大會,如果合資格出席並可於該股東大會投票表決之本公司股東(獲提名為董事者除外)欲在該股東大會上提名人選(退任董事除外)參選,則該股東可將其有意提名該名人士為董事之經簽署書面通知(「書面通知」),連同獲提名人士表示願意參選之已簽署通知,呈交本公司香港總辦事處(地址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3號華創大廈171702室)或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1712-1716室)。發出書面通知之最短期限應最少為七日,倘書面通知於指定進行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發出後遞交,則遞交書面通知之期限應於指定進行該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發出後翌日開始計算,直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之日前七日結束。

 

為讓本公司知會本公司股東關於提名參選之動議,要求書及書面通知須註明獲提名參選董事人士之全名,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規定該名人士之履歷詳情。

 

註:中英文版內容如有歧異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