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欣然宣布,于二零一零年六月八日,卖方(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契据,据此,买卖双方同意按代价买入及出售该等物业。
由于出售事项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考虑代价及估值师所作估值后认为,契据乃按公平基准磋商并按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出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