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欣然宣佈,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八日,賣方(本公司之附屬公司)與買方訂立契據,據此,買賣雙方同意按代價買入及出售該等物業。
由於出售事項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經考慮代價及估值師所作估值後認為,契據乃按公平基準磋商並按公平合理之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出售事項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